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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imtoken下载链接 2023-09-20 05:13:14

发改办〔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盲目无序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带来的风险隐患,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我们现在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活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了解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性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产生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低,对产业发展和科学发展的带动作用有限。和技术进步。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实效。

二、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二、三、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控、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善处理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严禁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现有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推进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整顿工作;省政府负责区域内的整改工作,市县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明确。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落实方案要求,细化落实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虚拟货币挖矿排名,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遵守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保持积极和安全。在推进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过程中,既要积极行动,稳步推进,既要实现加速退出,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综合回顾

(三)对现有项目进行梳理和检查。全面梳理当地已投产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梳理虚拟货币的企业和规模币“挖矿”项目一一上线,算力、功耗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全面排查大数据产业园区是否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高科技园区,准确区分数据中心和虚拟货币“矿场”,确保当地虚拟货币“挖矿”调查不存在空白。

(四)对新在建项目进行梳理排查。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方面的排查,建立在建或在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出、梳理关联公司、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生产时间等基本信息,一一加强在节能审查、申请用电等方面的筛选链接,确保整理调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用电异常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和用电异常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监测,加强对异常用电的监测和分析。对数据中心大电力用户进行现场巡查,对非调度等系统原因的并网电厂进行监测,减少负荷数据,防止公用电厂拉动专线直接供电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发现违规供电行为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项目投资建设

(六)对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强能源消费双管控,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源消费双管控考核体系,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源消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验证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源消耗双控考核中,按能耗倍增的新项目。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之前增加和上市后,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被视为淘汰行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督排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边界,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推广以发展数字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名,拓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企业开展信用监管,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和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依法办事。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使用电报安装和能源使用。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安装和通电。虚拟货币供电”以名义挖矿”企业,停止申报的申请安装项目。严格执行电力经营许可制度,严禁利用预上网供电、专线等方式新建虚拟货币“挖矿” ” 企业项目。供电。加强对电力、电报安装业务的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查。

(10一) 严禁为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支持新增-以财政、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创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挖矿”项目。对于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10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网前,专线直供电 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发电站 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渠道,严肃查处并依法惩处违法供电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电动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已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10三)实施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实施“淘汰”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价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费。

(10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的筛选,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的收益。电力市场必须在期限内退出。

(10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现有项目在税收、租金、水电等方面得到地方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必须停止和取消限时内,地方政府不得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园区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10六)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金融服务采取多种形式的信贷支持,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

(10七)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限期淘汰。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整顿、淘汰现有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或关闭. 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10八)明确职责分工虚拟货币挖矿排名,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能源、工信、网信、金融等部门协调推进“矿”活动整改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扎实推进整治工作。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财务管理部门和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识别的矿场进行定位监控平台等。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的项目,对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进行全链条治理,交易环节,各地要建立健全回购协议rting 平台为整个社会解除对虚拟货币的封锁。 “挖矿”项目的监控通道。

(2十)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进度和成效,确保各地区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国家有关部门要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清算和退出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报告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 年 9 月 3 日